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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法律制裁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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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运动、不节食,苗条身材喝出来!”想要减肥瘦身的您,千万要警惕这样的广告,以免减肥不成反伤身。

  喝了“减肥咖啡”后,他出现不良反应

  2022年7月,宜阳县的孙某在网上看到一款“减肥咖啡”宣传视频,称使用后“不运动、不节食”就能减肥。孙某心动,当即添加对方微信,并花了1700多元购买该“减肥咖啡”。

  喝了“减肥咖啡”后,孙某出现口干、头晕、心跳加快等不良反应。他联系卖家,对方称是减肥的正常反应。

  随着“减肥咖啡”的持续摄入,孙某的身体状况越发堪忧。他通过网上查询,得知类似的减肥产品可能含有违法添加剂西布曲明,便购买了检测试剂进行测试。

  检测结果显示,孙某购买的“减肥咖啡”内西布曲明呈阳性。

  犯罪嫌疑人从上家购买产品后,加价售卖

  孙某向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后,线索被移交至宜阳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19年3月,四川女子骆某在销售过程中明知自己售卖的减肥产品含有违禁品,顾客使用后会出现不良反应,为逃避法律责任,使用假名字继续销售。

  2019年至2023年3月,骆某明知其从上家购进的非正规减肥产品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微信相继从上家处以2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纤仙饮”等减肥产品,并利用网络以加价10%至200%不等的价格售出。

  骆某在家中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了5种减肥产品。经检测,5种产品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

  被告人获刑5年,并被判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骆某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骆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除了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骆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更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法官表示,在本案中,被告人骆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骆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形,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被告人骆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骆某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赔偿金7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同时,判令骆某支付赔偿金,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威慑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加大违法成本,有助于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保护领域的损害行为。”法官介绍,通过公益诉讼中判令骆某公开赔礼道歉,能够更大范围地发挥司法判决的警示教育效果,全方位保护社会大众生命健康权,充分发挥社会治理职能,为食品安全维护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减肥产品时要谨慎辨识,切勿盲目相信夸大其词的产品宣传,不可轻信减肥药疗效宣传。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减肥心切的心理,将普通食品甚至有毒有害产品高价销售给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财产利益和健康权益。(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师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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